宁夏吉庆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遵循宁夏吉庆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战略愿景、使命和目标,确保基金会各项目运行的合法、合规、合理,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,规范项目管理,维护基金会、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宁夏吉庆公益基金会章程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。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、项目实施、项目经费、项目信息公开、项目评估、项目结项等方面的规定。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,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、可行性、实效性及持续性。 第五条 项目立项须遵循如下流程: (一)立项审批:各项目部门综合前期调研结果及项目评估报告,形成《项目立项申请表》(附《项目建议书》、《项目执行预算表》),由项目总监提请秘书长审核,通过后方可立项。重大项目,需报理事长,理事长对项目进行批示,决定是否立项; (二)建立项目档案:项目通过审批后,项目部门打印《项目立项审批报告》,由项目负责人、项目总监、秘书长签字后存档; (三)项目实施:项目部门负责人安排项目人员推进项目各方面工作开展,按照《项目管理制度》执行; (四)项目评估与总结:项目负责人须向项目总监提交项目中期报告,项目总监须给出项目完善意见;项目结项后,项目总监须向秘书长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。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立项申请通过后,进入项目实施阶段。 第七条 项目总监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,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、定期汇报、检查验收、项目完善,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、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、项目效果有效输出。 第八条 各项目部门于年初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,报秘书长审批;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,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;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,并报秘书长批准。 第九条 各项目部门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,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、督导与评估,保证项目顺利执行; 第十条 各项目部门需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会议,及时向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项目成果完成情况。 第十一条 各项目须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档案,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按时间、类别汇总编写;项目管理档案包括《项目立项审批报告》、项目会议记录、项目图片及视频、项目中期报告、项目财务报告、项目结项报告、 项目评估报告等内容。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:不得擅自复制、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;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。如因工作需要需调阅并对外展示项目保密内容,须由项目总监提请秘书长审批,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展示。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,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,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;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: (一)合作机构捐赠; (二)政府专项社会服务采购; (三)线上线下爱心人士捐赠; 第十五条 各项目应遵照 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》,强化项目的财务管理,坚持节约、高效的原则,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,对于无凭证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,不予支付。 第十六条 项目拨款流程: (一)项目拨款申请:项目人员准备付款通知单(附相关票据、合作协议等)并向秘书长提交项目付款审批要求,经秘书长签字后提交给财务; (二)财务原单审核:财务根据相关规定,对原单进行审核。 (三)项目费用审批: 1、预算内项目费用,经秘书长审批; 2、预算外项目费用:金额≤预算总额10% ,由秘书长审批;金额≥预算总额10%,由秘书长提请理事长审批; (四)拨款:审核通过后,出纳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拨付。 第十七条 项目借款:为保障项目有序、顺利开展,在前期费用投入超伍仟元项目,可视项目具体情况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借款申请,遵照项目拨款流程执行。 第十八条 项目还款:项目费用支付行为结束后,项目借款责任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整理项目费用支付明细,进行还款,具体流程如下: (一)项目借款责任人填写《项目还款单》并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核、签字;将还款单及有关票据提交财务; (二)财务根据相关规定,对原单进行审核; (三)还款费用审批: 1、实际花费低于借款总额,经秘书长审批; 2、实际花费超过借款总额:金额≤10000 元,由秘书长审批;金额≥10000 元,由秘书长提请理事长审批; (四)财务归帐:实际花费低于借款总额,借款责任人须在审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归还余款至财务入账;实际花费高于借款总额,财务在审批结束后将审批结果提交给出纳,由出纳拨付超出部分费用至借款责任人。 第十九条 项目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、 监督和审计,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。 第二十条 秘书处和理事会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,任何项目有关人员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、不当使用项目资金。一经查出,则根据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严肃处理。 第五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信息公开是基金会“公开、合理、透明”开展项目工作的必要条件,是增强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基础。各与项目相关部门均应遵照执行。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要体现“及时、准确、完整、真实”的原则。尽力让捐赠人、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、方便、详实、完整地获取和查阅项目信息。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、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,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。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。 第二十四条 项目信息公开内容括: (一)项目信息:包括项目名称、项目背景及意义、项目执行主体、项目受益人、项目动态、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; (二)募捐活动信息:包括活动名称、活动目标、活动地域、起止时间、募集款物明细及募集款物的用途与使用计划、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、募捐活动的方式(义演、义卖或是其他)、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; (三)财务信息:包括项目年度财务报告、审计报告等。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部门需定期提交项目报告,经项目总监报基金会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查,对项目执行提出评估建议。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门须定期召开项目阶段性总结会议,对项目开展情况、预算执行情况、项目传播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总结,项目总监提出完善建议,撰写阶段性项目评估报告,提请秘书长审示。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部门须认真听取项目评估建议,做相应完善和调整,确保每个阶段项目都能有序、高效、高质量执行。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部门需在项目中期提交项目总结报告,由项目总监进行评估;项目结项后,项目部门须撰写项目结项报告提请项目总监评估,项目总监向秘书长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。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将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,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,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,总结项目优缺点,评价项目效果,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。 第三十条 项目奖惩: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项目评估结果,按标准对项目分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进行评级,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。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,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,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,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;对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突出优异表现的,项目总监可提出奖励建议至秘书长审核。 第七章 项目结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,项目部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,并经项目总监初审后报秘书长批准。 第三十二条 文件归档: (一)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,都应该妥善保存和归档; (二)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、财务文件、会议记录、传播文件、项目影像资料等; (三)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门统一整理、备案,建立《项目文件归档表》 ,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,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,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。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进行修订、监督及实施。未尽事项按本基金会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。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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